中文
English

关于错告赔偿制度的一些粗浅看法

2019-06-19

对于错告赔偿制度已不是什么新鲜的概念了,“错告赔偿”是指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告错了对象,即错列了被告,给被错列的被告造成损失,原告须赔偿其损失。之前已有很多学者对此进行过研究,笔者所思考的东西,大概莫能超过他人,只是想将自己所思考的东西写出来,望能一起学习。


笔者认为,“错告”不但包括原告在起诉时告错了对象的情形,还应该包括原告对被告提出了错误的诉讼请求及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出了错误的上诉请求;至于后两种情形下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认定为错告,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以下笔者将结合自己做过的一些案子,浅谈对错告赔偿制度的一些看法。




建立错告赔偿制度的必要和基础依据




(一)错告将会给被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及其他损失




笔者担任大连一家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法律顾问,2006年A公司接到浙江省某基层法院的应诉通知,浙江当地的一家企业(以下称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A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提出管辖异议,基层法院裁定A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案件由该法院管辖;A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维持了基层法院的裁定,A公司无奈在该基层法院应诉;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胜诉,A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A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期间B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对A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浙江省高院审查A公司的再审申请后责令二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再审改判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现正在执行之中(绝对真实案例)。


上述案例,案件经历了几乎所有的法律程序,整个案件历时四年,A公司花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有几十万元,但这些费用却不在执行回转之列,而且A公司被强制执行走的财产也有不能执行回转的危险。法院的判决证明原告B公司告错了,因为B公司的错告,A公司白白损失了几十万,还有四年的时间和精力。从此就能够看出,错告将给当事人造成多大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但包括经济损失,有时还会造成名誉损失等其他损失。




(二)错告将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和成本,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错告赔偿制度。本文就错告赔偿制度的一些问题,谈一下笔者的想法。


再例,某上市公司被起诉,按照规定涉及重大诉讼要对外披露,结果导致公司股票大幅下跌;对于该上市公司来说,其损失的就不只是股票下跌带来的经济损失,对公司的名誉,以后的发展都造成巨大的影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建立错告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现在有很多的人在大喊诉讼成本高,但对于错告的诉讼成本是很低的,有时甚至没有,所以导致原告肆意增加被告,放大诉讼请求。笔者曾代理的一起房屋转让纠纷案件,原告就起诉了四个被告,但真正与原告之间存有房屋转让法律关系的只有一个被告。有的之间争议的标的额仅有十万、二十万,而原告要起诉几十万。


按照法院判决的结果,被告承担责任的不同,笔者认为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是,生效法律判决驳回对被告的起诉,这即属于错告。驳回起诉,说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的起诉告错了对象。


二是,生效判决驳回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亦属错告。这种情形下,虽然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二者之间的民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未达到履行条件,而被告对原告不负有履行的责任,原告起诉了也是错告,给被告造成损失就应赔偿。


三是,对于判决驳回对被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这种情况就很复杂,需要具体分析。


这里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形,就是一被告申请法院追加其他人为共同被告,及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如果是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和原告同起诉多个被告并无不同。如果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告,则原告未主动向第三人主张,如驳回对第三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则是被告申请追加错误,被告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被追加的被告不承担责任,则需要国家赔偿。





徐长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