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的机制,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有着重要的职能和作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具体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管理人的九项职责,但对于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查职责并没有具体列举,笔者认为管理人的该项职责应包含在该条一款第(九)项“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中。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所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应当履行债权审查的职责,而且该项职责是管理人职责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企业破产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公平、正确的审查、确认债权,是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企业股东合法权益的关键,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查、确认在管理人的工作量中占有很大比例,所以对债权的审查是管理人一项重要的职责。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审查债权有相关的条文规定,但管理人在进行债权审查时并非在各个方面都能找到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时就需要管理人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理进行工作。本文中,笔者将根据自己参加的一起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实际情况,谈一谈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债权审查工作。
一、债权审查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管理人对债权审查的所有工作应当是公开的,包括债权申报的时间及方式、领取债权申报材料的地点、对提交材料的要求、材料提交的地点及方式,以及对债权进行审查的程序、审查事项、一般操作规则等。
对于上述事项的公开,有利于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重整后,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但多数债权人对债权申报的具体事项、程序等并不是十分清楚,管理人应当公开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方便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对债权申报的时间及方式进行公开,有利于债权人把握申报的时间,避免逾期未能申报。对领取申报材料地点的公开,方便债权人领取申报材料,减少债权人的麻烦。对提交材料要求的公开,有利于债权人按要求准备材料,减少因材料不合格而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改的麻烦。对材料提交地点的公开,有利于债权人选择合适、便捷的方式提交材料。
对于上述事项的公开,还有利于增强债权申报、审查的透明度。管理人在接收债权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之前,就将债权申报的时间及方式、提交材料的要求、审查的程序及事项等进行公开,有利于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债权的过程进行了解,也有利于管理人建立规范、统一、透明的债权审查工作规程。
(二)一致原则
是指管理人对所有债权的审查都应当遵循同一的原则,包括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经过相同的审查程序,遵守相同的审查规则等。
债权审查的一致原则能够保证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不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种类、金额会有所不同,但对所有债权的审查都应当遵循一致原则,应当对大额债权人和小额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企业法人债权人和自然人债权人、银行机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债务人的直接债权人和被担保的债权人等采取相同的对待。
(三)公平保护各方利益原则
是指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
企业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代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即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恶劣,其资产不能保证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股东的全部权益,应当公平保护各方利益。包括按照法定的顺序、比例保护各方利益,以及不侵害任何一方的利益。法律对各债权人受偿的顺序,以及债权人受偿与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有所规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顺序保护各方利益,既不能损害前一顺序当事人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后一顺序当事人的利益。对于相同顺序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的比例保护各方利益,不能随意调整比例。
(四)及时原则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法律没有规定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材料的审查期限,针对不同的债权其审查所需时间长短也不一样,但管理人对债权人的申报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原则上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应当在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审查确认完毕,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审查确认完毕的,管理人也应当尽快审查确认;对于在债权申报期满后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审查或处理。
二、债权审查的事项及方式
(一)对债权人主体身份的审查
管理人接收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后首先应当对债权人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审查债权人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核实其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债权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与业务资料的记载是否一致,债权人身份材料有变动的应当审核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材料变更证明。债权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审查债权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对债权人提交的材料与业务资料的记载是否一致,有关材料有变动的应当审查工商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管理人对上述证件、材料进行审查时,还应当审查证件的有效期。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权限、受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对债权申报表的审查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人的情况。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债权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债权人是企业法人的,应当写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债权人还应当写明联系方式、联系人、银行账号等信息。
2、债权的情况。包括债权的性质、种类、金额、到期期限等。
3、事实陈述。事实陈述应当写明债权的发生经过、履行情况、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情况以及诉讼、执行等情况。
对债权申报表的审查,管理人应当审查债权申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晰,还应当审查债权申报表的内容与债权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一致。
(三)对债权凭证的审查
债权凭证,包括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及变更的合同、协议、保管单、款项收付凭证或单据及相关材料等。有担保的债权,应提交相关担保合同、协议及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等材料。管理人应当审查债权凭证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对债权凭证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是管理人审查债权的重点。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一般的诉讼程序中有原告方和被告方作为对手,一方可以提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但在破产重整债权审查中是否需要债务人提出主张或反驳意见,以及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出主张或反驳意见,管理人的地位如何界定等问题,值得探讨。笔者认为,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不同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从完全中立的角度,对双方的意见及证据加以评判以确定责任的行为,而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是从代表债务人的角度对债权进行确认或不予确认的行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诉讼活动中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活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七)项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管理人在介入破产重整案件后,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也需要调查、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财务状况等,所以管理人能够根据掌握的情况,并依据勤勉尽职的原则审查、确认债权。因此,管理人在债权的审查过程中的地位并不是完全中立的,其一定程度上是代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确认或不予确认,可以对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主动审查。但是,管理人又不完全代表债务人,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此种情况下,是否还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活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待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三、对不同阶段申报债权的审查或处理
(一)对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审查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事项包括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短的不得少于三十日,长的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介入破产重整后,应当调取债权人清单、财务报表、业务资料等,了解债权人的情况,掌握债权人的联系方式,并向债权人发出申报通知。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在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审查确认完毕,对于全部确认的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权通知书,对于不予确认的向债权人发出不予确认债权通知书,对于部分确认的向债权人发出确认部分债权及不予确认部分债权通知书。管理人应当对确认的债权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根据法院的裁定调整债权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应当根据诉讼的结果调整债权表。
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报,但因为申报资料不足或情况复杂、有重大疑点等情况,管理人无法于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审查、确认完毕的,不应当将该申报债权列入债权表,但应当对该债权的申报情况、审查情况以及暂时没有确认的原因等进行说明。该申报债权经过管理人审查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将审查结果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的,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债权裁定确认;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根据诉讼结果调整债权表。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但是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的期限,这势必会影响债权人的权利,甚至会影响重整计划通过的结果。笔者认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应当完善相关规定,应当规定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的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管理人未进行审查确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规定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期限,以确保债权人能够正常行使表决权以及重整的公平。
(二)对债权申报期满后至重整计划表决前申报债权的审查
债权申报期满后至重整计划表决前,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接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审查后,应当将审查结果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的,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债权裁定确认;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根据诉讼结果调整债权表。重整计划表决前经过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表决权。
(三)对重整计划表决后至重整计划批准前申报债权的审查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根据该规定,笔者认为在重整计划表决后至重整计划批准前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也应当接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根据审查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的结果,债权获得确认的债权人可以依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条件获得清偿。
(四)对重整计划批准后申报债权的处理
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重整程序即告终结,债权人重整计划批准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应当接受申报材料,并告知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对债权人的主张处于不同程度的申报债权的审查
(一)对债权人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报债权的审查
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及执行情况确定债权数额,应着重审查判决的履行情况。
(二)对债权人已经过诉讼但未申请执行的申报债权的审查
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已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及履行情况确定债权数额,着重审查申请执行期限及债务人主动履行判决的情况。
(三)对债权人未经过诉讼的申报债权的审查
对债权人申报的未经过诉讼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及变更的合同、协议、保管单、款项收付凭证或单据及相关材料等债权凭证,并结合债务人的财务帐表审查确定债权。此种情况下管理人需要审查的事项较多,包括可以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徐长焕律师
2012年1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