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关于“完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的规 定,以保护律师职业利益”的建议

2019-06-19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度,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代理,属于民事代理的一种。民事诉讼代理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的内容,包括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前者如代为起诉,代为提供证据、陈述事实,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后者如代为应诉,代为答辩,代为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给付等。民事诉讼代理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它可以帮助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它可以帮助法院查清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此外,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设立,在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本文主要探讨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该条规定,首先确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制度,其次规定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第三规定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从一般原则上来说,凡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对案情查清和事实审理有帮助的人都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并不是所有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担任代理人。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归纳为四类:(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是有要求的,但实践当中有很多以公民个人身份代理的例子,法院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条件却没有进行审查。这样的做法并不合适。比如有很多人不适合做诉讼代理人,如道德败坏、一向不遵规守纪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还有受诉法院退休的法官等。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条件不加任何审查,有造成危害当事人权益、扰乱审理秩序、泄露有关机密等危害的可能性,同时也有损害律师职业、行业利益的可能性。法律规定,其他公民(非律师)从事民事诉讼代理行为不得收取报酬,而实践当中有很多人却以公民名义进行代理,冒充律师的名义、按照律师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实际是在违法的与律师“竞争”业务。虽然律师法规定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是由于实践中法院并没有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条件进行审查,为这些不法之徒打开了方便之门,使得这些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查处,更谈不上处罚了。还有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却不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造成了该回避没有回避、利益输通和逃税、漏税等问题。


所以,完善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对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条件进行审查是必要的。首先应当完善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制度规定。虽然之前有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也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立法的层级还不够,应当在中央层次的立法上作出规定。建议司法部会同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关于律师及其他公民代理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各人民法院应当在实践中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准许其进行民事诉讼代理:


首先,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每年执业律师的注册登记情况通报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之间建立联络机制;


其次,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不得以公民个人身份进行代理;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要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委派函;


第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能够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的证明;近亲属的范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应当提交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的介绍信,以及个人的身份、住址、工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五,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司法行政部门不得为律师出具此类介绍信),并持有关身份、住所、工作情况及未受过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


以上关于完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规定的星点建议,希望能够对维持案件审理秩序、规范民事诉讼代理人行为以及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徐长焕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