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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 ---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界分

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 郭刚
2021-11-15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H(真名隐去)父母,某出租公司

关键词:

过失犯罪;意外事件;过错责任原则

推荐理由: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但因其主观上无过错,而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责。通常情况下,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需以社会一般人的视角立足行为时的场域来进行具体的、个别的分析,进而得出符合常理的结论。 和意外事件紧密相近的过错形态是过失。其中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应当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进而实施了危害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但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继续实施了危害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的凌晨,正处于人生最美好时期的17岁H被人发现意外死于某立交桥下。事故发生后,H父母报了警,警方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发现:事发前一天,美少女A、B、C约H到星海湾散步、观看夜景,四人随后一起来到某酒吧喝酒听歌,其间,三位美少女与H推杯换盏、相处甚欢,但未发现她们劝酒、逼酒的事实。四人散场时已是半夜时分,颇有醉意的H自己上了一辆出租车回家,车子经过某立交桥时,H不知什么原因在桥上下车并从桥上坠落身亡,警方未发现H在此过程中有与他人撕扯、争执等痕迹。涉案出租车司机事发三日后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称其开车拉着H一切正常,但是途径某立交桥时,H坚持要求下车,他便在桥上停车,H下车后,他就离开了,后来才听说出事了……警方经法定程序最后认定:该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权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H的父母中年丧子痛不欲生,H自幼跟爷爷长大,古稀之年的爷爷对此更是难以承受。家人们悲痛之余百思不得其解,大小伙子突然之间就没了,就无人为此负责么?家人们为此找到律师咨询:H之死,究竟是谁之过?

律师接案后,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先后到公安机关阅卷、到事发现场进行勘察并试图找到三位美少女了解情况,遗憾的是:三美女听闻H家人要找她们后迅速消失、踪迹皆无,而且由于ABC均系H通过QQ认识的网友,H家人并不掌握三位美少女的真实信息。律师凭借已经掌握的证据,向H家人提出法律意见认为:H之死虽然不是刑事案件,但是H家人还是有权追究相关各方的侵权责任,主要是:

一、美少女A、B、C的侵权责任。按照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A、B、C三位美少女在与H分手时已经发现H喝多了,其就负有将H送至安全地点的责任,这在法律上称为“先行行为”义务,即由于行为人实施先行行为,使某种由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本案中,美少女的邀请行为属于先行行为,应对侵权后果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因三人下落不明,律师分析认为:H系酒后搭乘出租车回家,其死亡与ABC约酒有一定关联性,认定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难度较大,且三美女已经人间蒸发,H家人向其主张权利的难度较大。

H搭乘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其与该出租公司之间就达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同时,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由出租公司举证证明H的死亡是由于其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H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案涉出租车违反交通规则在立交桥上停车下客,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H家人按照律师的建议委托律师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将某出租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出租公司无法证明H的死亡是由于其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H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而且案涉出租车违反交通规则在立交桥上停车下客,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同时,尽管H作为未成年人,但是亦应明知在立交桥下车属危险行为,本身存在过错,与此同时,其父母在整个事件中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裁判结果:

判令出租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H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三十余万元,H家人及出租公司均服判,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案例分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见,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确定此案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并非不构成民事侵权,结合案件其它证据进行综合认定。该案中,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看其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既包括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的、间接的因果关系。H有其自身的责任,H父母有其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管理的职责,三位美少女在看到H喝醉后有义务送其回家的责任,出租公司的出租司机明知其喝醉还将其置于桥上任由危险后果发生,上述各自的过失间接结合在一起,属多因一果。尽管各位当事人对H的死亡后果均负有相应责任而且家人也得到了一个“说法”,但是花季少年突然殒命毕竟是人间悲剧,希望我们能够不仅以案学法,更能够珍爱生命。

“法与时移则治,治与世宜则用功”,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与时俱进是法律的真谛。在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今天,公正和效率是一代法律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


                                                                                                    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   郭刚

                                                                                                          2021年11月1日